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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绩效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绩效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Hubei Performance Manage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 HPM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理论、应用与实务等研究领域的相关人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的背景下,以国际化的视野,立足湖北地区,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围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理论、应用与实务等领域的前沿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打造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专业交流、服务平台,逐步发展成为在绩效管理领域有影响力的研究基地。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 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 48 号九重大厦7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理论应用与实务研究, 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 组建学术专家库,打造绩效管理专业交流、服务平台,发挥绩效管理领域专家智库作用;

(三) 开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典型案例研究,交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成功实践经验;

(四) 接受委托,规划构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体系,引导协调第三方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以实现本地区绩效管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 开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者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开展国内外的民间学术交流合作,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和年会;

(七) 宣传普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理解与认识;

(八) 推动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加快本地区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九)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绩效管理领域研究信息和改革动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 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是按照本会宗旨从事绩效管理、服务、研究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

(六)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并经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 5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 8 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 且不超过 10 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设立党组织,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八)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 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3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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